保险案例 车辆驶入警示危险区域坠河保险该不该赔?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案情回放
2016年11月10日,某物流公司司机驾驶丰田牌小客车在某河道附近行驶时,车辆不慎掉入河中。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物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拖车费、租车费、诉讼费等共计21万余元。据了解,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3748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
律师说法
据了解,法院办案人员曾到涉案事故发生地点查勘现场,见到河道附近有水务局立的警示牌,上面写明“河道危险社会车辆人员请勿进入”“此处水深危险,请勿游泳请勿钓鱼请勿滑冰”,这说明事故发生在特定区域。法院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到涉案事故发生的道路不是正常道路,危险系数很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具有危险因素的河道,在确有请勿进入警示牌的情况下仍然驶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人员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形下,将保险车辆开进特定危险场所,使车辆行驶于高风险的道路与河道旁,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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