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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第二节具体侵权责任情形

肥东晨刊 2018-05-10 08:50 大字

(上接921期)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列举了七种侵权责任类型,具体包括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

缺陷产品致损可向生产者也可向销售者索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缺陷仍然产销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对于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在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过错。但是在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医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该规定为患者提供了多元选择途径,方便患者索赔。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该条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不必要的检查来牟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四、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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