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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肇事父亲顶包 涉嫌犯罪均获刑

黄海晨报 2018-05-10 06: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娟通讯员 王福鑫) 女儿酒驾肇事逃逸,父亲却顶包自首。日前,岚山检察院对这对父女提起公诉,被告人王青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因犯包庇罪,王青的父亲王亮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20日,王青喝酒后驾车上路,在行驶至安东卫东街居委对面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致张某某、高某某(10岁)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青驾车离开现场并打电话告诉父亲王亮,后来父亲王亮驾驶肇事轿车返回现场向交警投案,后经侦查,确定肇事者为王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青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符合交通肇事刑罚升格的条件,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公安机关查明系王青是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嫌疑人后,打电话通知王青到案,后王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王青赔偿被害方90万元,被害方对王青的行为表示谅解,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王亮在明知其女儿王青的行为涉嫌犯罪,仍作假证进行包庇,已涉嫌构成包庇罪,也得到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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