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自燃,厂商承担全部责任
2016年12月26日,李某购买货车一辆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1月11日,该车在静止停放时起火燃烧,致车辆毁损。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引发,不排除电气原因引发火灾。李某与汽车厂商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厂商赔偿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普通消费者李某与汽车厂商间的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汽车厂商不能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也不能举证证明其作为生产者存在免责事由,故应认定涉案货车存在缺陷,汽车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李某诉请予以支持。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涉案货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因产品责任纠纷属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范畴,并且是特殊的侵权行为,故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问题,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有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完成了举证责任,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法定的免责事项或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否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其已证明涉案货车购买后十余天即发生自燃,尚在整车的质保期。根据消防部门认定,排除了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引发,不排除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结合货车购买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室外气温等因素,可将汽车自燃的原因指向产品存在缺陷,故李某已经完成对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厂商作为汽车生产者,无疑具有更为专业完备的汽车知识和举证能力,如其认为汽车不存在产品缺陷,汽车自燃存在其他外来原因时,应当提供进一步证据。关于涉案汽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为一般标准,即人们对安全性的通常期待标准。李某的汽车系在停放后、室外温度较低、非因外部火源引燃的情况下起火,即证明货车存在缺陷。而汽车厂商不能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也不能举证证明其作为生产者存在免责事由,故应认定货车存在缺陷,汽车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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