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值班遭性侵不属工伤”是必要纠偏
值班期间,长沙市小芳(化名)在公司遭遇外人性侵(未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工伤,但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在于经过司法鉴定,小芳的病症与当晚发生的性侵未遂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小芳是在值班时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暴力性侵,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所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院撤销市人社局决定,这是对人社局错误认定的必要纠偏,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护,此案也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劳动者在工作时遭受性侵,这种情形比较少见,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遭遇各种意外伤害,这种现象则比较常见,但这种意外伤害很容易不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能维权,往往就比较困难,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会以“工作之外的意外事件”等理由来拒绝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等诉求。
对此,首先需要完善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给予劳动者更明确的保护。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伤认定方面,需要更多一些这样的司法解释,来完善对劳动者的制度保障。另外,劳动者要能多一些维权意识,要勇于维权;相关部门也要维护好劳动者权益,要能帮助劳动者维权,更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反倒成了劳动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从而再给劳动者带来“二次伤害”。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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