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加班猝死算工伤”的样本意义
□汪昌莲
2011年11月1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通宵批改试卷猝死家中。其妻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省、市人社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该案经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海口市中级法院、海南省高院、最高法审理后,依法判决这名教师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5月6日《法制日报》)
这起工伤认定案件,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再次印证了劳动者维权之艰,也折射出了工伤认定仍面临诸多困境。事实上,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往往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意外身亡后工伤认定,则成为用人单位对家属最好的抚慰。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博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就本案而言,家属为猝死教师申请工伤认定,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而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教师冯芳弟为学校利益,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本案中省、市人社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也再次表明了,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就会遵照执行。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今年4月,江苏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研二学生顾健,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值班14小时后猝死。顾健的家人认为,学校和医院理应负责,认定顾健为工伤死亡。但校方和院方对此有不同意见。顾健的不幸猝死,让规培生的权益保护引发关注。
可见,教师在家加班猝死算工伤,具有样本意义。工伤认定,应释放更多人本情怀。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才极不情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应明确和细化更多的认定情形,如将“在家加班”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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