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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难忘的小案

达州日报 2018-05-04 09:17 大字

成为检察官之前,我是一名刑警,曾在原达县地区白沙工农区公安局刑警队工作。1990年国庆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沙滩乡政府街道一照相馆报警称:丢失了现金200多元和一台价值300多元的海鸥牌135胶卷相机。时任分管副局长雷友飞指派我带领办案组前往沙滩侦办此案。当时我手上还有另外一起案件急需当天调查取证,便安排同组的另外一名侦查人员,带领勘查人员先行赶赴发案地。

第二天我起了个大早,赶到沙滩乡政府听取盗窃案的前期侦办情况。侦查人员协同当地派出所和安保人员通过大量走访、了解,已经锁定了居住在案发现场不远,年仅17岁,又无正当职业且有偷盗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经过侦查人员的连夜审问,丁某某交代了作案过程,并在其家里搜出了现金和作案时所穿的帆布胶鞋,而窃得的相机则被他丢弃到了河中的深潭里。

我听取了侦查人员的案情介绍后,觉得丁某某把相机丢弃到水潭里的做法不符合常理。当时,相机是年轻人最喜欢的东西,更何况还是一台高级的海鸥牌135胶卷相机。而其作案时所穿的帆布胶鞋,随处都可以买到,没有什么个性特征。我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丁某某又矢口否认把相机丢弃到了水潭里,一会儿说放在家里,一会儿又说藏在河坝的岩洞里。我们四处搜寻均没有找到相机的踪影。

我决定对此案重新进行侦查,一方面请求局里派专业的现场勘查人员重新勘查案发现场;另一方面则带领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周边住户进行重新走访。失主报案时称,当晚他在影印室洗完胶卷后,凌晨1点钟左右才关窗睡觉,虽然案发地点不是在人员来往比较密集的主要街道上,但案发地附近还是有一条供人们行走的主要通道。那个年代没有像今天一样的“天网”,要寻找目击者或知情人,只有靠办案人员一家一户进行调查走访。

功夫不负有心人,一位上夜班,因家里临时有事需要回家的职工向我们反映,案发当天凌晨3点钟左右,他路过案发地人行通道时,曾碰到过无业男青年米某。我们立即对米某展开调查,可除在其卧室内搜出一双与现场鞋印高度相似的帆布胶鞋外,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物品。米某见我们没有找到被盗财物,在对其进行审问时,抱着侥幸心理,声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睡觉,其父母亲也出来证明他一直呆在家里。

审讯工作再次陷入僵持状态。然而就在此时,对案发现场进行重新勘查的办案人员传来喜讯,作案者入室偷盗时,除书桌上留有一双鞋印外,还在书桌抽屉的拉手上,留有无数枚指纹。通过现场提取、比对,其中有两枚正是米某所留。在如山铁证面前,米某慢慢低下了头,交代了作案过程,经对其藏匿赃物地点进行搜寻,在河坝的一块岩石下面发现了被盗的现金及相机,全案告破。

米某入室盗窃案,虽然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犯罪小案,侦办这一案件离现在屈指算来也已过去了20多年,但却让我终身难忘,坚持尊崇“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冤假错案它实在是离我们很近很近,有可能就发生在今天,也许就发生在明天,“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悲剧一有疏忽就会上演。因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落实在司法办案中。

□陈军 本报记者 龚俊/整理 蹇明海/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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