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孔摄像头拍考题 微型耳机传答案 青海打掉驾考作弊团伙
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是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后取得驾驶资格。然而偏偏就有人动起了歪脑筋,想通过投机取巧来完成考试;还有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利用“高科技”设备组织考试作弊。近日,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就有两名考生在科目一考试现场被巡考民警抓了个正着,而且两名在考场外通过无线耳机提供考试作弊帮助的犯罪嫌疑人也被成功锁定并抓获。这起案件是格尔木警方侦破的首起利用“高科技”设备组织考试作弊案。作弊被抓
4月16日10时,格尔木车管所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考试中,有一名考生称他使用的考试电脑屏幕有问题,想要巡考民警帮忙调试。寻求帮助的这名考生身穿一件胸口处是刺花图案的黑色卫衣,看见民警走近,该考生的神情显得很慌张。
细心的民警听到考生身上传来细微的杂音,凭借丰富的考场经验加之看到该考生行为异常,对这名考生立即进行检查。发现该考生身穿的黑色卫衣胸口刺花处有疑似微型摄像头的设备,而他的腰间也有凸起物,经过检查确认是接收器及电池,耳内还藏有一个米粒大小的微型耳机,至此该考生作弊行为败露。
随后,格尔木车管所民警将两名携带作弊设备的考生及作弊设备依法移交给刑侦部门。因这两名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被取消了考试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侦破案件
作弊的两名考生一个名叫老李,另一个名叫刚子,这两个人都是文盲,大字不识几个,两人一直想考驾驶证,但是知道自己能力不足,就想通过“特殊手段”拿到驾驶证。两人多方打听后得知驾校周边有一马姓男子可以满足他们的心愿,而且是通过“高科技”手段助其实现拿驾驶证的目的。就这样,两人便向马某分别缴纳了5000元的报考费,然后参加了4月16日上午由车管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
格尔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陈文韬:“这名马姓男子在考场外通过针孔摄像头拍摄考试试题通过无线电传输至高清显示屏上,再通过对讲机将答案报送至考生携带的无线微型耳机里。”
至此,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利犯罪的团伙逐渐清晰。鉴于案情重大,格尔木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由刑警支队、金峰路派出所等组成专案组立即开展工作。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这名马姓男子名叫马军,还有一个同伙叫杨子。狡猾的犯罪嫌疑人马军、杨子发现事情败露,驾车往西宁方向逃窜。刑警支队支队长祝显胜率领民警驱车追捕,同时向乌兰县公安局通报案情,请求设卡拦截。历经3个小时的围追堵截终于在茶卡将犯罪嫌疑人马军、杨子抓获。
刑事拘留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马军、杨子交代了组织考试作弊牟利的犯罪事实。马军在2017年底从网上购买用来考试作弊的发射器、微型摄像机、无线微型耳机等设备,经反复试验成功后根据考试的难易程度,以每人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曾“帮助”20多名考生通过了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从中牟利5万余元。
公安部门缴获作弊所用电脑两台,带有针孔摄像头的衣服4套,对讲机8个,发射器3个,带有接收器的高清屏幕3个,无线微型耳机11个,针孔摄像头4个等作案物品。
犯罪嫌疑人马军、杨子因涉嫌组织作弊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链接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明确提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由此可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驾考中,除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之外,考试作弊也有相应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8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原标题《格尔木警方打掉组织考试作弊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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