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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权益不能只靠媒体来保障

南国早报 2018-04-26 16:02 大字

深度思考

□北京 冯海宁

近日,江苏盐城市阜宁县81岁老人薛春勤讨薪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老人10个月工资遭拖欠一年多,讨薪无果,曾找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但工作人员却告知他由于超过了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最近媒体报道介入后,当地政府积极协调了有关方面,江苏富建集团已将拖欠的1万元工资付给了老人。(据《新华每日电讯》4月25日报道)

假如不是媒体报道介入、当地政府积极协调,薛春勤老人能否拿回自己的工资是个大大的问号。因为老人从2016年年底就开始讨薪,但一直没有结果。去劳动监察部门寻求维权,却得到“不予受理”的答复。虽然劳动部门告知他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但老人未必耗得起。求助媒体之后,老人的权益才得到了维护。

这一案例有多个问题值得思考。相关企业拖欠一位81岁老人1万元工资,究竟是差这点钱还是差良心?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没有依据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是机械执法还是不愿作为?在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这一群体权益如何保障?

目前,究竟有多少超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劳动,有多少老人遭遇欠薪、维权难问题?笔者没有找到相关数据。但从现实情况看,本该安享晚年的老人仍在上班的并不少见,例如环卫领域就有不少超龄环卫工。而超龄劳动者遭遇维权难的案例也有多起。有的老人遭遇欠薪问题,有的猝死在工作岗位后家属难维权。一些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这么规定,可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退休权。但是,这不该成为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的依据,更不该成为用人单位耍赖的借口。

因此,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只依靠媒体,因为不是每个超龄劳动者都能被媒体关注到。要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而不是以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

律师指出,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所以,应在法律中统一明确“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也受法律保障”,避免这一群体维权之难。而在法律没有完善之前,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积极作为,才是应该有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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