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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车撞,保险能赔吗?

合肥日报 2018-04-16 01:21 大字

案例:2015年10月,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在家门口停好车后下车,因忘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滑,碾压住刚好走到车后的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2016年12月,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张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则称,张某本人既是驾驶人员,也是受伤人员,不是车下的“第三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185元。

专家点评: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于机动车上,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投保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应为“第三者”。“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某不在车上,应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

专家提醒: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所谓车上人员,其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能会发生身份的转化。当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所乘车辆撞伤的,应属于第三者范畴。

·韩亚云 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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