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撞人 几方扯皮谁负责?
◎文 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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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通过网约顺风车接客,一不小心撞倒电瓶车,之前购置了车辆保险,但保险公司以车辆性质改变拒绝赔偿,伤者家属找到网约车平台方和车辆所有人要求责任承担,那么几方主体在法律上到底谁有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责任?相似情形责任不同是基于什么缘由?今天,我们来看看一则关于网约顺风车交通事故案的详解。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案/情/回/放
小郑是一名上班族,上下班途中如果不赶时间,有时会通过约车软件接一些顺路的乘客。这天回家,天下起小雨,小郑打开网约车手机APP,收到一份顺路的乘车需求信息,小郑接下了这个单,车辆到达预定地点后接到了在路旁等候的杨女士,上车的杨女士告诉他,自己急着要去送一份资料,希望他能开快点。小郑于是提速行驶,因为对路线熟悉,一路较为顺畅,眼看转弯后要到达目的地了,没料到,在拐弯处窜出一辆电瓶车,因为车速较快且路面湿滑,小郑避让不及,眨眼间撞上电瓶车……随后,小郑将伤者送到医院。交警认定小郑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郑驾驶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赔偿有限,小郑尝试与保险公司沟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在得知车辆事故的情况后,保险公司称,小郑通过网约车平台搭载乘客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解/读
车辆性质改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交强险的保险人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才可免责,不同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简称:商业三者险)可通过合同约定免责条件,并通常根据车辆的不同使用情况设定不同的保费和赔偿额度。无论通过网约车平台搭载顺路乘客是否改变车辆性质,都由交强险先予以赔付。
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言,在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类并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使用频率更高,发生事故的概率更高,因此保费也更高。如果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了,意味着其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在保险车辆风险增加时具有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若未告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赔,关键取决于该交通事故是否因小郑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所致。通常而言,顺风车是免费互助或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分摊燃料费和通信费等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驾驶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行为。但通过约车平台搭载顺路乘客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该问题涉及对车辆危险程度是否增加的判断,如果车主经常通过约车平台载客,并非顺路搭载,改变了自己通常的行车路线,如车主一日内多次通过该方式搭载乘客,绕道或增加了行程,甚至因为多接客而疲劳驾驶,则很可能使危险程度增加,若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车主未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危险增加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拒赔具有正当理由。但是,对于案例中的情况,车主只是在上下班或通常的行驶路线上搭载顺路的客人,没有一天中多次载客,没有显著改变通常的行车路线,因此实际上并未导致车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显著增加,不能仅以收取费用作为认定营运行为的依据,即使载客途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有义务赔偿。
网约车平台的角色
案/情/回/放
伤者是名瘦削而体弱的男子,在车祸中全身几处骨折,同时失血性休克,因伤情较为严重。伤者家属强烈要求小郑先行垫付医疗费,小郑经济并不宽裕,为了抚慰家属情绪将存款取出10000元用于垫付。伤者家属在得知小郑通过网约平台搭载乘客后认为,如果没有网约车平台提供的这种服务,就不会有载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况且平台也收取了一定费用,因此找到了平台方,要求其承担责任。但平台方告诉他们,对于顺风车,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服务,车主不是其公司员工,平台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该类事故,网络平台方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读
网约车有不同的运营模式,如快车、专车、出租车、顺风车;网约车平台在不同模式中地位不同,其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有所差异。顺风车模式下,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布特定时间段的行车路线,同时段出行路线相同的人可通过平台选择搭乘,并分摊出行成本,网约车平台属于居间提供信息的平台,乘客和司机双方自由选择,通常而言平台与司机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等产生责任的关系。
司法判例显示,平台对这种特定情形下司机的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或仅根据其收取的服务费承担少量责任。出租车模式与此类似,网约车平台仅为出租车司机提供出乘需求信息,司机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如果因司机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伤,责任主体应为出租车公司。
其他模式下情况有所不同。首先,如果是车内乘客受伤,根据2016年11月生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此处承运人责任是指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乘车,如乘坐专车,不管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内部关系如何,都将网约车平台而非司机视为客运合同的相对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乘客可以直接要求平台赔偿损失。并且,承运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乘客伤亡,承运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即使造成事故的并非网约车司机,乘客也可基于客运合同的无过错责任要求平台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非车内人员的第三人受伤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但是,因为平台直接雇佣司机或者经过制度安排对司机具有较大控制力,并且直接获取运营收益或从中抽成,取得较大经济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平台为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何时赔
案/情/回/放
除了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伤者家属还找了另外一个人——小郑的大哥。原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小郑的大哥。小郑一开始没有开车上班,由于工作调动,上班地点离家较远,才开始物色车辆。在此之际,恰逢大哥长时间出差,车辆闲置,小郑便向大哥借车。大哥平日对小郑多有照顾,这次也爽快地同意了。得知此次事故后,大哥告诉伤者家属,如果确实是小郑的责任,可以帮他出一部分赔偿,但自己没有责任。那么,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大哥对车辆实际使用人造成的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读
我国法律对于因租赁、借用等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事故造成损失首先由交强险予以赔付,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实际使用车辆的人是责任方,机动车所有人在有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虽然大哥是车辆的所有人,但由于小郑是实际使用人,因此大哥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具体的情形:其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其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由此可知,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存在法律风险,在出借时,所有人应当检查自己的车辆安全性,同时审核借用人是否有与车辆向匹配的驾照,是否存在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形。在尽到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对车辆实际所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免责。但是,如果长期将车辆外借他人,疏于管理,后又出现驾驶人逃逸或无力赔偿等情形,所有人仍然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交通事故处理提示
1、及时取证。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保存证据,如对现场进行拍照,对双方协商过错录音。
2、注意保留证据。为伤者垫付医疗费须保留好相关记录、凭证、收条。
3、谨慎对待认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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