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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应有 兼容顺风车的规则

南宁晚报 2018-04-03 05:30 大字

■木须虫

公司白领付小姐注册了“滴滴顺风车”,但拉过几单之后她并未继续当快车司机。一则新闻让付小姐吓坏了,有保险公司表示,“滴滴快车”“顺风车”都属于营运车辆,私家车的性质改变了,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现在看,顺风车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性质难界定,相关法律还是空白。”有车险企业相关负责人说。(4月2日《北京青年报》)

保险赔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开顺风车遭遇事故,取决于保险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属于赔付的范围。而乘用车的保险分为家用和营运两类,对应可能出事故风险的大小,应缴的保险费不同,营运的更高,相应理赔的范围也不同,投保为家庭用车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非家用状态,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性质,在许多城市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了确认,并且明确鼓励这种合乘行为。但顺风车本身存在收费,尽管政策规定只能收取燃料费和道路通行费,但营利还是互助的界线比较模糊。因此,是否属于营运存在不小的争议。同时,即便顺风车适当收费不属于营运,但如果长期顺带乘客,车辆危险程度较纯粹自用一定会有所增加,与合同约定的本义还是有所差别。显然,顺风车应当是车辆非家用和非营运的第三种状态。

从保护顺风车的合理性出发,社会更期待保险公司能够对顺风车事故损失作出赔偿,毕竟顺风车购买了保险。所以,对顺风车更需要保险的行业共识,并在保险中形成兼容的设计。一方面,保险虽然是商业机构,但有理由为社会公益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另一方面,保险本身需要包容更多的风险因素,提供更多更精细的产品,对顺风车纳入保险的设计也是行业产品竞争的契机。例如,在家用车险的基础上,增加诸如顺风车的附加险,约定如果投保车辆从事非营利活动如顺风车发生事故,未购置附加险,只能按正常赔偿金额一定比例赔偿,如此更显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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