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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员工因工伤长期休养,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日报 2018-04-02 11:48 大字

颜梅生

邱女士因为工伤且被相关部门鉴定为五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一直在家休养将近一年。日前,其工作的公司没有征求她的意见,即以长期没有上班、影响公司工作与效益为由,单方决定在额外支付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邱女士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并表示如果邱女士不同意,将拒绝承担一切费用。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说“法”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该公司无权单方解除与邱女士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只要具有该两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便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裁减员工。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与之对应,该公司不仅不能解除与邱女士的劳动合同,还必须根据对应规定向邱女士给予待遇。另一方面,邱女士针对公司的行为具有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就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举,邱女士能说“不”,或者虽然同意但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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