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鹦鹉案”:司法尊重民意 但也不会被带歪楼
案发近两年后,深圳“鹦鹉案”今天迎来终审宣判。深圳中院判决,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而一审王鹏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是不少网友认为,当事人仅是因为“养了两只鹦鹉”获罪,与“常识”或“日常经验”产生了巨大反差。加上网络社交平台确实并不是一个有助于理性讨论的场域,越来越多的网友卷入,并形成了一个“朴素正义”的“价值外壳”,聚生了众嘲甚至激愤的言语。
此前部分网络报道,或因专业知识障碍,或因业务素养薄弱,很多都表现出强烈的倾向性,包括单向度、不加核实地采信当事人家人的陈述(有些是自相矛盾的),对律师的说法照单全搬,乃至“选择性忽视”了一些重要事实。比如,很多报道强调当事人“因2只鹦鹉获刑”,而无视“王鹏另有45只可判定为待售的鹦鹉”。
平心而论,参与此案或参与表达立场的律师,多是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大V。但在此案中,他们的行为都只能视作职务行为,他们的任何表达都不能被视为完全“客观中性可信”。不能因为他们本身的意见,将“鹦鹉案”舆论的节奏,带到“泛道德化”甚至“冤错案”上去。
一个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得当的正常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为何陷入一场小型舆论风暴?与以往在类似事件中体现出来的相似,最大的声音都是自我强化、“唯我独尊”的,是煽动情绪、带偏节奏的,跟风的表态很多是简单、粗糙甚至罔顾是非的。喧嚣震天的网络声音,虽然并不能在应该发挥“民意”角色的地方起什么作用,却往往能面对“更弱者”表现出暴戾的一面。
类似的情形,在之前的“大学生掏鸟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案”中,也都出现过,诸如报道焦点旁落、无视证据、渲染苦情等。而这两个事件的最终结果,都不同程度证明前期的网络议论失之轻率。
那么此案中,司法部门有没有更多的裁量空间?实际上,当事人对所触犯法律的认知程度,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乃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及参照保护标准长期没有优化修订的现实,都可以成为法官酌情进一步降低刑期的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可以在此案后予以推进,而将这一判决与更大范围的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则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二审宣判的结果,体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整个案件讨论中,虽然大量网络舆论理性价值、参考价值都相当低,但整体上,毕竟使这一案件成为大众关注焦点,也顺带完成了一次“网络普法。类似案件不会是最后一个,类似的网络热点更不可能是最后一个。
媒体专业、理性、中立的态度,严谨的采访报道,是对网络先天不足的对冲与平衡;司法部门对法律底线的严守,充分考虑现实民意,又不轻易被喧闹嘈杂甚至乱带节奏的网络声音影响,需要对法治精神的坚守,也需要专业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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