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窃单位奖券,未兑奖是否构成犯罪?
我所在的公司为加大产品销售力度,在每包产品中随机放入了一张奖券。顾客只要购买,便能够获得一张奖券。如果中奖,可凭奖券向经销商兑换50元现金。一个月前,员工邱某偷偷拿了200张有奖奖券,且在回家途中全部丢失。公司因觉察奖券数量不对,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系邱某所为。有人认为,虽然邱某偷取了奖券,但其本身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该说法对吗?
姜丽丽
该说法是错误的,即邱某照样构成盗窃罪。
一方面,奖券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而判断有价支付凭证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包含财产价值、是否能够兑现财产权利。本案所涉有奖奖券不仅是兑奖的支付凭证,而且每张可直接兑换50元现金,明显当属其列。另一方面,邱某没有兑奖不影响盗窃数额的认定。鉴于只要消费者购买产品,便能够获得一张奖券,对于中奖的奖券,无需任何证明手续,就可以在经销商处直接兑换现金,意味着这种奖券属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凭证。同时,中奖奖券被盗、丢失后,尽管邱某自己没有兑奖,但不等于他人不兑奖,公司无法向有关经销商申明该奖券无效,经销商也不能因为奖券被盗而暂停承兑,公司等于丧失了对奖券财产价值的控制和支配,且不能通过挂失等方式避免损失。即本案可以按照上述解释第(一)项之规定处理:以奖券的票面数额和盗窃时的可得收益计算盗窃数额。与之对应,邱某的涉案金额达10000元(200张×50元/张)。而上述解释第一条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邱某应在追诉之列。(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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