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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没过户发生事故 老主人是否担责

老年生活报 2018-03-21 10:36 大字

2002年3月,唐某将其一辆桑塔纳轿车卖给了好朋友焦某,因唐某家住收费站免费范围内,焦某买车后要经常往返收费站做生意,为省下过路费,应焦某的请求,唐某没有将小轿车到车管所过户给焦某。钱货两讫后,焦某使用了一段时间,将该车卖给杨某,杨某后将车卖给王某,最后王某又将车子卖给黄某。2009年11月,黄某驾驶该车与卜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后座的崔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5月,崔某将黄某、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3万余元。

法院判黄某与唐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部分由黄某承担。2013年2月,唐某去银行时被告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唐某咨询律师后,律师建议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法院的判决。唐某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是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事故车辆连环买卖已完成交付,唐某虽是登记车主,但其并不能实际控制该车辆,也不能获得该车辆的运营利益。

本案经提交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去年11月20日,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决,唐某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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