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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求职,特定条件下也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川科技报 2018-03-21 04:31 大字

2017年5月15日,年已20周岁、即将大学毕业但尚未领取毕业证的我,基于就业之需且学校鼓励外出求职,到一家公司应聘。公司明知我的相关情况,出于能够与我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仅约定了5年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而且要求我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甚至还明确了劳动报酬、奖金的计算方式等。近日,公司物色到了更好的人选,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我是在校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彼此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聘我。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李萌萌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对劳动者资格的限制,除《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外,并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方面,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在校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如果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应聘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无相应意愿,劳动者为获取就业机会,而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隐瞒真实情况,则会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再一方面,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必须年满16周岁。正因为你已20周岁,且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知你尚未领取毕业证,你的目的在于就业,并非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者补充课堂知识,公司也想与你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你不但有明确的工作岗位,而且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甚至还明确了劳动报酬,决定了你与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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