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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立法界定“过劳死”,能否遏制“狂加班”?

济南日报 2018-03-20 12:11 大字

本期主持:闫珍珍

点评嘉宾:政协委员孙承业杨玉芙吕国泉媒体人程世杰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赖德胜网友夏天刚到策马奔腾不明显的双眼皮星愿

■委托人:王先生

■方式:读者来电

■话题: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委员的建议对于改善“以加班为荣”的社会氛围是否有帮助?社会各界又是如何看待“加班文化”的现象呢?

“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加班,似乎是每个职场人无法回避的问题。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因工作压力增大而导致“过劳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近日的全国两会,有政协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政府层面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愿加班?大门在那边

工作压力大、加班常态化导致的过度劳累、健康透支,正威胁着不少人的生命。“过劳死”已不再是某一行业的特有现象,并且呈年轻化趋势。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每周加班超过8小时以上的职工占比21.6%。加班加点足额拿到加班费或倒休的职工仅占44%。没有享受带薪年假、没有补偿的占35.1%。过度加班不只存在于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还扩散到了部分国企和事业单位。

赖德胜

目前,中国还存在男性“长工时”与女性“第二轮班”并存的现象。在加班群体中,男性是“主力”,平均周工作时间比女性高出约2小时。“第二轮班”是指女性不仅和男性一样承担有酬劳动,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的现象。随着中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很多女性参与社会活动,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禁锢使得“第二轮班”现象普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应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这有利于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夏天刚到

一周就休息一天,这一天有时还要加班。工作日从8:30上班到22:00。嫌累?老板说了,大门在那边,不满意随时可以走,有钱还怕招不到人?

@策马奔腾

相对来说,高中一线教师是最累的。初中、小学教师的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基本都能保证,高中一线教师有晚自习,周末还上课。累倒了才是最优秀的。一线教师更是如此,即使生病了让别的教师代课也不能放下学生,毕竟要考核教师成绩。真希望和初中、小学一样,周末法定节假日都能过,没有晚自习。

@不明显的双眼皮

加班可以,但必须是员工自愿,有人愿意加班,有人愿意下班回去享受生活,勉强不来。公司分配工作的时候应该尽量让员工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最受不了的加班理由就是“我们是为了理想”“我们在做好的产品”,更受不了的是不给加班费。如果团队领导以加班来衡量员工品德和工作态度,那就可能在团队中形成加班文化,如果加班真成了一种“团队文化”,那是一种畸形的、可怕的“团队文化”,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过劳死”,职场难以承受之重

从1998年华为公司的胡新宇、2011年普华永道的女硕士潘洁、2015年的深圳IT男张斌,到2016年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再到去年浙江一名年仅26岁的医生猝死……近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过劳死”的案例进入公众视野。

虽然“过劳”时常发生,但员工“过劳死”却常常处于无法律保护、难认定、难维权的尴尬境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工伤中不包含“过劳死”,只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很多情况下,这与“过劳死”的实际情况并不吻合。“过劳无责”又加剧了加班的肆无忌惮。

孙承业

“过劳死”首先面临的是概念界定难,它不是一个生物医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人的死亡往往不是一个因素引起的。如何认定“过劳死”,哪些病或情况应该认定为“过劳死”?在没有生物医学定义时,单纯靠医学诊断来推动法律鉴定并不容易。很多概念还没有澄清。

“过劳死”还面临认定难。它不像别的职业病,有一套完整的认定体系。即使考虑到是“过劳死”,该如何认定,用什么程序认定,有哪些指标,哪些病和“过劳死”有关,现有的研究基础远远不够。

杨玉芙

现实中,多数“过劳死”因长时间过度劳累所致,其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多情况下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而且,“过劳死”具有隐蔽、累积、持续等特点,劳动者或者突发疾病但并未死亡,或者经抢救后在48小时以外死亡,这些情形同样不能适用关于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

另外,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过劳事实如何认定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者的近亲属很难维权。

立法能否遏制“加班文化”?

尽管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加班是一种“365天、全员式”的常态。随着社会和经济进步,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反思,“加班文化”是不是本身就是一种畸形文化?如果用人单位不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建立更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而是盲目鼓吹加班、竭泽而渔,损害的不仅是员工,最终也会让企业自身受损。想要改变现状,不仅要有法律制度、企业规范、政府作为的合力,也要从根本上遏制“加班文化”。

吕国泉

现在一些企业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提倡以加班为荣。这比“过劳死”更可怕。要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充分研究基础上,作出确认、衡量劳动强度更为全面、准确和细化的规定,明确是否可将“过劳死”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纳入职业病目录或建立专门的法律进行预防和规范,解决“过劳死”者的近亲属维权难、企业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遏制“加班文化”,也要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产业工会与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产业、行业劳动定额、劳动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为企业制定合理规范的工时提供依据和指引。在企业层面要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企业要围绕工时、劳动定额等问题,与工会集体协商,共同研究制订符合行业标准、适应企业实际、反映职工意愿的工时制度。加强对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的规定,将其变成一个硬性指标来强化。

程世杰

想要改变现状,要有法律制度、企业规范、政府作为的合力。比如,在执行上,主管单位要让《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更“硬气”,严格监控企业强制员工加班、过度加班;企业应转变管理观念,以更高的守法意识与自律,杜绝不必要加班,强

制禁止危及员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在一些特殊性行业、企业,当加班不可避免时,对加班时间、劳动强度、物质补偿等方

面给出匹配的标准,底线同样是不损害员工身心健康。

@星愿为了警惕“加班文化”,我们需要通过以下努力去改变“加班文化”现象:一是提升自身的工作技能,工作中要用巧劲,而不是用苦劲,巧劲出工作效率,蛮干只会重复劳动。工作之所以加班,很大程度是因为我们没有提前设计好工作架构,没有想到最快的工作方

法。就拿Excel电子表格来说,如果运用到一些函数或公式的话,我们的工作效率会大大提高,减少了人工核算的错误性。二是倡导“准时下班文化”,鼓励员工向效率要效益,而不是向加班要效益。当“准时下班”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时,就会成为企业领导和管理者的自觉行动和自我觉悟,劳动者既不用天天加班,企业又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这是一举双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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