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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边界”

成都晚报 2018-03-13 09:08 大字

○史洪举(法官)

一般来说,个人的权利便是他人的义务,即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他人权利。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权利,都是有边界的。

纵观近日引发热议的“男子高铁吃泡面被怒怼”事件,乍看,吃泡面男子可能侵犯公共场所秩序,被怒怼乃咎由自取,实则不然。笔者认为,在高铁没有明确禁止食用泡面等食物的背景下,以影响自己或孩子为由阻挠他人食用某种食品并厉声斥责,恐怕是超出了权利边界。由此可见,虽然食用泡面、榴莲、麻辣烫等食物可能产生刺激性味道,让他人不适。但是否食用该食品,依然取决于个人喜好,他人无权随意干涉乃至横加斥责。这也是此事件披露后,很多网友并未一边倒地批评食用泡面的男子,反而认为女乘客不该高声喧哗。

现代社会,公民的义务一般分为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如果某个行为被确定为法律义务,行为人必须遵守,一旦违反,无论是受害人亦或旁观群众,均有权制止、投诉、举报。违反道德义务则不然。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道德义务可能上升为法律义务。回到“高铁吃泡面”事件,要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观念的更新,在高铁上不得吃泡面等可能产生刺激性气味的食物逐渐成为共识,或者上升到法律义务,斥责、制止他人吃泡面将理直气壮,否则很难摆脱“矫情”“将自我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的嫌疑。

总之,目前情况下,如果认为他人在高铁上吃泡面让自己不适,最好是请求他人配合并加以感谢,而非站在道德制高点强制干预。只有每个人行使权利时不逾越边界,公共生活才更趋向美好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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