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者被判无责 见义勇为的“度”究竟在哪?
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2月12日在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图为滦南县人民法院。 白云水 摄
唐山小伙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致其被火车撞击身亡,被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12日上午,该案在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属于见义勇为。(2月12日澎湃新闻)
应当说,这样的结果在意料之中。此前网友意见分成两派,一派认为朱振彪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另一派认为他过了“度”。不是为了自己事,而是为了不让与己不相干的事故责任人逃逸挺身而追,朱振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不可否认的。那么,他的追赶行为是否过了“度”?追的度在哪?这不仅是一个关系谁胜诉谁败诉、让案件当事人极为关心的事情,也是令公众无比关切的问题。
众所周知,衡量一种行为是过了“度”还是没过“度”,不是衡量别的,而是看是否实现目标所必须。如果是实现目标所必须,是实现目标的正当手段,则是行为正当,不过“度”。反之,如果相关行为并不是实现目标所必须,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是过了“度”。
从报道可知,朱振彪并没有实施伤害与威胁张永焕生命安全的行为,甚至连身体接触都没有,而是根据“110”指令始终与其保持一段距离,所做的仅仅是紧跟张永焕,不让他逃逸的企图得逞。由于见义勇为、不让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就是不让其逃之夭夭,所以说,这种紧跟张永焕、不让其脱身的行为不仅没有什么不当,恰恰是防止其逃逸的要求,并不过“度”。
至于有网友认为,逃逸者都声称要自杀,就不应再追了,显然是没道理的。毕竟,不管是见义勇为还是进行任何活动,都是想法使目的得以实现,而不是仅仅装装样子。如果对方逃逸,或者自称“你敢上来我就不客气”、“我就自杀”,就不追了,或者对其违法行为不再干预,就谈不上见义勇为了。
尤其是,歹徒或不法分子为了实现行凶或逃跑企图往往穷凶极恶,对于挺身而出者不顾后果地施加伤害,使得见义勇为成为一种高度危险的事,一般人都不敢为,因此不能对见义勇为吹毛求疵。否则,就会让勇于见义勇为的人也缩手缩脚,不敢挺身而出。
不仅如此,人们能以控制的都是自己行为而不是他人行为,如果自己行为并无不当,也应当由行为人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不是让别人负责。朱振彪并没有不当之处,张永焕宁愿自杀或者不顾火车驶来的危险强穿铁路也不愿放弃逃逸,或者选择沿着铁路跑,如何怪得着朱振彪?
该案判决之所以得到网友一片称赞,一方面在于对朱振彪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会对见义勇为起到鼓励而不是遏制效应。另一方面,在于同刚刚尘埃落定的“劝阻吸烟致死案”一样,指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张永焕之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还望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索赔纠纷时,都能像该案这样既给正当、正义行为以认可和支持,也注意在责任问题上分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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