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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一审判处莫焕晶死刑法院回应“保姆放火案”三大焦点

桂林晚报 2018-02-11 12:33 大字

莫焕晶受审

9日,杭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动机卑劣坦白罪行但不足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6年9月,莫焕晶应聘到林生斌、朱小贞夫妇位于杭州蓝色钱江公寓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其间,莫焕晶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小贞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被莫焕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莫焕晶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6万余元钱款,包括当晚偷窃朱小贞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6月22日凌晨,莫焕晶使用手机上网查询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室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经鉴定,损失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晶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另查明,莫焕晶在浙江绍兴、上海做保姆时曾盗窃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莫焕晶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盗窃罪,应依法并罚。莫焕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虽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莫焕晶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予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回应“保姆放火案”三大焦点问题

杭州中院表示,莫焕晶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疑的共计63项证据予以证实。法庭还对庭审时的争议点如放火动机和目的、有无放火故意、有无积极施救、物业设施及消防救援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等予以详细论述及评判。

庭审结束后,“新华视点”记者就一些焦点问题采访了杭州中院有关负责人。

是故意杀人,还是想先放火再灭火?

杭州中院负责人介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莫焕晶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财物、向朱小贞借钱、放火前又输光了典当款,放火动机是为了毁灭盗窃罪证。这是推测性结论,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为证明莫焕晶的放火动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名身份为保安的证人的自书材料,其提到莫焕晶放火后,从入户大门离开并故意将门关闭。诉讼代理人据此认为,莫焕晶有故意杀人之嫌。但法庭在审理时发现,这名证人的自书材料,与该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言论不符,与电梯监控视频记录的情况、剪刀形消防楼梯的状况也不符,故认定该材料不实。

关于放火动机,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是想先放火再灭火,从而博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控方主要证据是莫焕晶的供述,并认为该供述与朱小贞尚未发现莫焕晶偷窃行为、朱小贞确曾借钱给莫焕晶、莫焕晶放火前查询火灾怎样燃烧得慢等客观事实相印证。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

法院经审查证据,认为莫焕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放火动机相对稳定,庭审中亦予以供认,且结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够支持,故采信了莫焕晶本人供述。对放火动机的认定,法庭依据到案的证据并经过综合分析,符合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判决最终确定的事实,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经验分析三者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但属于法律真相而非绝对真相。二审期间如果发现新证据并足以推翻莫焕晶所作放火动机的相关供述,则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物业问题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莫焕晶在凌晨4时55分许放火,消防部门在实施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从接警至火势熄灭,消防用时1小时40余分。

据浙江省、杭州市消防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符合规程;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

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定的首个罪名。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员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区物业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刑事犯罪责任的理由。而消防救援目的在于阻止、减弱火灾的后果,不能以消防救援未达到理想预期为由减轻被告人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为何判处莫焕晶死刑?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莫焕晶沉迷赌博,明知放火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却不顾朱小贞一家的生命安全,选择凌晨时分在具有大量易燃家具和内饰且相对密闭的城市高层住宅内放火,其行为具有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危害整幢高层住宅的公共安全并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都是应当对莫焕晶严惩的因素。

在案证据还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后也未及时对被害人施以援手。在案证据虽然证明其有报警行为,但是报警时距放火已长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

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但仅有该一项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远不足以抵消莫焕晶的多项从严量刑情节。

综上,莫焕晶同时具有的从严、从宽情节反向竞合时,从严情节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一审法院判处莫焕晶死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莫焕晶可以依法上诉。

■快评保姆放火案考验了太多的常识

一场不忍卒读的惨剧,如今在微博上阅读量已经过亿。杭州保姆放火案发生有些时日了,越来越多的细节浮现,将该案一览无余却又锥心刺骨地展现了出来。

仅在微博,就有过亿的阅读量,其他平台的传播更是多到难以计数,如此的传播力是惊人的。极端个案形成了现象级的关注,必然是传递了某种一致的社会认知与情绪。那么具体到该案,传递出的大概是常识难以应对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恐慌。

首先是对“好人有好报”的传统道德常识的冲击。从事件细节来看,雇主待保姆似乎并不苛刻:对她客客气气、送保姆童装、借钱给保姆买房等等。即便有人以现代契约精神来认定这种混肴雇佣与依附的相处模式并不可取,但无论如何,这种抱有善意的态度也谈不上“坏”。与传统极端案件发生“有果必有因”的逻辑链条不同,纵火并非是保姆遭受恶劣对待后的应激反应。那么,该案发生后,也必然和众多诸如“扶老人反被讹”的新闻一样,为“好人做不得”的“新常识”再涂抹上一笔。

其次是对阶层上行之后,安全必然提升的常识的否定。受害者家庭,是做生意起家,几十年打拼之后跻身富人阶层。他们的居所,是价值3000万的豪宅,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改变命运”的时代寓言。他们生活在富庶城市的高端小区,理论上来说,这里应当有防火的材料、保安的巡视、提醒的警铃、完备的消防。然而事后回看,这一切似乎都是想当然了。从调查来看,物业没有尽责,种种预警似乎没有发生作用;消防近2个小时才扑灭大火,据当事人回忆救火中途还发生了“破门要请示领导”的一幕;消防车水到不了18楼,业主质疑小区的消防审批……个体如何努力改变命运,却也难以脱离社会整体的治理水位,有漏洞的机制,随时可以摧毁“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传统认知。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极端个案为何能成为广泛共鸣,因为它对我们太多的常识构成了挑战。人情温暖应当是将心比心的,然而换来了付诸一炬;财富应当可以让人自在安稳,然而“安全感”依然是有市无价的奢侈品;城市发展至今天,基础服务应当是日益缜密完善的,然而依然有那么多“无可奈何”……

我们心里的“应当”,最后变成了“然而”。其实也不难想见,不少人在看了这则新闻后,或许心里想的是,富裕阶层尚且如此,何况是我呢?不难想象,该案中所有的漏洞,都没有特殊到只有在“高端小区”才会出现,具体每个人的情境里,倘若发生类似情况,是更好还是更糟,恐怕不少人心里都是忐忑的。

不难发现,在今天的舆论场上,“焦虑”是一个高频词汇。所谓焦虑,大概是一种对前途未定的恐慌。具体到这个案例则体现得十分明显,即便可以掌握大量财富,过上锦衣玉食的生活,但原来身边有那么多关乎身家性命的信息是难以掌握的,面对突发情况是否能遇到专业应对是难以预计的。所谓对未来稳定的预期,并不是确定明天是否刮风下雨,而是一个社会能够在今天就根据明确的规则,将所有的应对准备好,任狂风暴雨,也不担心大难临头。

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总是让常识屈服。

据新华社、《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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