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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下班遭遇车祸谁来担责■职工信箱■

陕西工人报 2018-02-05 09:44 大字

百事通先生:

我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工作。

上班后不久,公司就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谁知,我才干了一个多月,就在一天下班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我腿骨折。我向公司主管请了假,主管嘱咐我好好休养。休养一段时间后,我想起自己的朋友曾因为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享受工伤待遇的事,便给主管打了电话询问申报工伤的事。主管却说:“交通事故不是应该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吗?工伤报不报无所谓的。”在我再三追问之下,主管才告诉我,因为我在试用期,所以社保还没有缴,报了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就不报了。我该怎么办?职工刘鑫

刘鑫同志:

你们主管的说法不正确,公司做法也有欠缺。首先,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申报认定。根据规定,你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你或者你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次,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不可混为一谈。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应该是竞合关系。最后,公司应承担你可享受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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