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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是踩法律红线

济宁晚报 2018-01-31 09:25 大字

■本报评论员 宋延坤

不得不承认,随着线上支付的日渐普遍,越来越多人渐渐丢掉了随身携带大量现金的习惯,无论是外出就餐还是在菜市场买菜,甚至在街边小摊吃套煎饼果子,都可以扫码支付。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虽然“扫一扫”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习惯,可对于依旧习惯于用现金消费或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线上支付的人来说,线上支付在普遍流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麻烦。

据媒体报道。1月9日晚,云南省昆明市的李先生在某购物广场地下停车场离开时,在岗亭前掏出现金准备支付停车费,却遭到了收费员的拒绝。对方告诉李先生,该停车场只能通过微信进行手机支付,不接受现金也不支持找零,这是停车场的规定。为此,手机没电的李先生和这名收费员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对于李先生的遭遇,很多网友认为停车场拒收现金的做法太过自私,服务水平有些低下,应当积极改正。在笔者看来,停车场的错误做法不仅仅是服务态度有问题,甚至还有违法的嫌疑。一次停车费也就是几块钱而已,怎么就踩了法律的红线?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也有几乎同样的规定;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指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也可以理解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拒收现金”的要求。除非出现商家在消费者支付时不具备收取现金的条件,比如存在零钱不够、无法保证现金的相对安全等非常特殊的情况。

商家拒收现金的做法,涉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这三部法律法规,直接给消费者带去了很多不便,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附带的间接影响也许更应该引起重视。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明确了人民币我国法定货币的地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中“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的规定,也强调出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属性。如此看来,商家拒收现金的做法,有构成“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行为的嫌疑,也就有了否认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的嫌疑,甭管拒绝成百上千万的现金,还是拒绝一枚面额1角的硬币。

不难发现,在最近一两年,各地出现了不少商家拒收现金的事例,而对于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人民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作出处罚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因此,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了坚决维护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的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到了需要完善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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