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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烟者无责”廓清情与法迷思

大众日报 2018-01-26 07:42 大字

□斯涵涵

针对“医生劝阻吸烟致死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随后公布记者新闻发布会内容,郑州市中院负责人表示,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1月23日《解放日报》)

案情很简单,河南郑州一医生杨某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争辩,未曾想老人随后猝死。2017年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面对这一判决,杨某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认捐不认赔(补偿),网上也炸开锅。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会面对任性的吸烟者,一审判决结果会让违反法规的吸烟者因为各种特殊原因例如年老、疾病而超脱于法律之外,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更会让坚持原则的劝阻者背上不该有的负担,挫伤了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势必导致法规认知混乱,比如老人家属反而认为,一审判决错误,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提出了高额索赔。

面对在公共场所尤其在密闭电梯内的吸烟者,是否该劝阻?敢不敢劝阻?劝阻后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该承担何种责任?“医生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给出了答案。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的终审判决。当然,我们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之情,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也是其正当权利。如果劝烟者出于邻里之情等其他考量,给予一点精神抚慰也是其自愿行为,并不能作为家属的法律主张。

“劝烟者无责”廓清情与法迷思。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无论男女老幼都要具备法制思维,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由此才能维护法律威严与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明,这是此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给民众上的一堂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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