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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吸烟劝阻案”改判不只关乎对错

齐鲁晚报 2018-01-25 14:02 大字

与责任认定并不是非对即错类似,二审改判也并不意味着一审判决就没一点道理,在补偿与不补偿之间,恰恰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发挥作用。刚性的法律条文给自由裁量权留下空间,就是为了让司法活动对社会生活有更全面的考虑,而不是仅仅聚焦于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对与错。

昨天,备受关注的“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宣判。大约半年前,郑州市民杨某对电梯内吸烟的田某进行劝阻,之后田某心脏病发作离世。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定杨某补偿田某1.5万元的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改判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改判的消息一出,舆论场上一片称赞之声,认为二审判决伸张了正义,还了无辜的杨某一个清白。对二审改判的这种普遍态度,似乎加剧了人们的一个疑问——道理看似如此简单,一审法院为何会做出“明显不合理”的判决。对此,不妨借“电梯劝阻吸烟案”的两次判决,思考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责任认定上的司法实践,以此加深人们对法律的理解。

很多人对一审判决表示不理解,原因在于认定了杨某没犯错,没错当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殊不知,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归责”,同时并行规定了过错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1.5万元,恰恰是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某做出金钱上的补偿,并不意味着杨某有错,这与很多人心中朴素的正义观是有差别的。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什么会有“无过错责任”。谈到这个,就不得不提起另外一类案子,那就是“高空坠物案”。从判例来看,如果建筑物里扔出来的物品伤到了人,难以确定是谁干的,整座建筑物的业主都要分担补偿责任。这种“补偿”采用的就是“无过错责任”认定,目的是迅速有效地对受害人加以救济。如果非要分个对错,很可能过错认定过程旷日持久,还未必得出确切结论。这对于无过错的受害人而言,又有何正义可言呢?再回到“劝阻吸烟案”,田某电梯内吸烟,确实有违公德,但罪不至死,予以救济也说得过去。就连杨某也说,田某离世让自己心里很难过,在道义上愿做补偿。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恰恰体现出社会的演进。与“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的时代相比,现代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多发性,各国法律在责任认定上,也存在从过错认定向“二元归责”的转变。比较明显的就是人们熟悉的交强险。随着汽车社会来临,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这一领域的侵权责任制度逐渐转向“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无论加害人是否有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分散这种赔偿责任,交强险应运而生。不明白其中原理,就很难明白交强险为何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高楼业主会对分担坠物伤人的责任表示不解,车主同样也可以问,我遵纪守法开车,何必花冤枉钱买保险呢?

回头再看“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这是个有点极端的个例,但从中能引申出许多有关普遍法律问题的探讨。与责任认定并不是非对即错类似,二审改判也并不意味着一审判决就没一点道理,在补偿与不补偿之间,恰恰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发挥作用。刚性的法律条文给自由裁量权留下空间,就是为了让司法活动对社会生活有更全面的考虑,而不是仅仅聚焦于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对与错。就像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所说的那样,做出改判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考虑,以司法裁判“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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