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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雇员同意投保意外险,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四川科技报 2018-01-19 03:24 大字

肖某系一名包工头,而我丈夫是肖某雇佣的小工。由于从事建房工作存在风险性,肖某曾为我丈夫等7名雇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发生雇员死亡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赔付30万元/人的保险金,对应雇员的近亲属为受益人。但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仅肖某一人前往,我丈夫等7名雇工并未在场。可我丈夫等7名雇工当时知道肖某办理投保手续之事,甚至一再对肖某表示感谢。三个月前,我丈夫在搬运水泥不慎坠楼身亡。当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正因为签订保险合同时,我丈夫不在场,也没有表态同意,决定了该保险合同无效。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杨丽雯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必须理赔。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合同的成立,的确必须是以“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作为前提和要件,肖某作为投保人,以雇工的生命作为保险标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约定如果发生雇工(被保险人)死亡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向对应雇工的近亲属(受益人)赔付30万元的保险金,完全具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法律特征,而你丈夫在办理保险手续时确实没有表态是否同意,似乎保险公司的确有理由拒绝理赔。其实不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认。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一)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未明确表示不同意;(三)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四)其他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与之对应,尽管肖某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只身前往,你丈夫等7名雇工并未在场,但由于你丈夫等7名雇工当时知道肖某办理投保手续之事,甚至一再对肖某表示感谢,意味着具备上述所列第(三)项之要件。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自然不得拒绝理赔。(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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