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不得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违者将被罚款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日前公布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违规者将处以罚款,如造成事故将追究进一步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重庆严格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轨道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8类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重庆从2月13日至3月2日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限级销售,按药量及危险性将烟花爆竹分为A、B、C、D四级。重庆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等6类产品。
此外,重庆规定今年春节期间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规定,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原题为《重庆:不得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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