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员工宿舍待命猝死未获工伤认定两度败诉 省高院发回再审
两年前,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在公司宿舍值班待命时猝死,人社局拒认定工伤后被死者家属起诉,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近日,此案有了最新进展。2018年1月9日,袁伍常女儿李芬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已于2017年1月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近日得知此案将由此前二审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李芬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文号为[2017]湘行申19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其内容显示,湖南省高院认为,李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湖南省高院裁定:本案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一、二审判决中,对于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状态有不同的认定。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工伤工作地点应是“事故抢修地点”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被工友发现失去意识趴在公司宿舍的桌上,送医院后确认已死亡。
袁伍常的多名工友称,事发当晚他顶替工友值班,“一般先去集控室开个会,签个到,之后回宿舍待命,有抢修任务才赶赴现场。”
2015年11月17日,郴州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却写道,袁伍常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
因不服上述决定,袁伍常的女儿李芬将郴州市人社局诉至法院。
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对此,袁伍常家属的代理律师王胜生曾向澎湃新闻表示,“法院认定在抢修地点才属于在工作岗位,那实在是太狭隘了。类似110、消防等一般也处在待命状态、值班状态的工作,难道只有在出警到达事发现场时才处于在岗吗?”
二审法院:死者“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后,2016年9月,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郴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解释称,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日,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C项目部安排了邓敬平、陈永生值班,在邓敬平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且事发时邓敬平在现场对袁伍常进行了施救、袁伍常没有在值班签到表中签到的情况下,一审仅凭证人证言认定袁伍常代邓敬平值班的事实的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对袁伍常事发当天是否值班的态度显得“模棱两可”。
此前,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的《工伤事故快报表》写到:2015年8月30日,我司C项目部电气班班班长袁伍常于值班室(其宿舍)值晚班。
一审判决中,该公司则表示,对于家属方提供的拟证明袁伍常在值班的证据不发表意见。
2016年10月,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张问团向澎湃新闻发来一份落款为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的《关于袁伍常身故有关情况说明》。说明称,2015年9月8日工伤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时,公司积极配合调取了视频监控,也没有发现袁伍常到生产现场巡视的视频记录。然而,张问团表示,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这一视频证据。
袁伍常女儿李芬曾告诉澎湃新闻,一、二审证据中并没有公司提到的巡视视频记录,“人社局和公司都没提出有这个证据用作质疑”。
湖南省高院裁定书1 本文图均为 家属供图
湖南省高院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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