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了就拘留”,狠话背后是无奈
□李英锋
1月6日,一条题为《昆明永昌派出所发出史上最强通告: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图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被广泛转载。6日下午,云南昆明市永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应称,网上热传的“史上最强通告”确系该派出所于2017年11月29日发布的。(1月7日人民网)
这份通告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通告霸气十足,权威有力,彰显了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民众权益的决心,值得点赞。也有人认为,“撕了就拘留”的警告属于意气用事,太随意,太武断,简单粗暴,于法无据,涉嫌乱作为。笔者以为,我们评判这份“史上最强通告”,不能跟着主观感觉走,不能只看表面的字眼,不能人云亦云,而是应该从法律中理性地寻找答案。
先让我们打开《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五十条规定,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再看《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在永昌派出所辖区内的一些从事小额信贷、金融资讯、网上理财等经营活动的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嫌疑,也让多名群众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为了整肃社会治安环境,遏制金融犯罪行为,永昌派出所发出通告,要求经营者守法经营,对民众进行提示,属于依法履职行为的一个环节或一种表现。其性质与张贴封条、制送其他法律文书、实施检查行为、执法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而撕毁通告,构成典型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又由于执行职务者为人民警察,如果故意撕毁通告,应依法从重处罚,拘留则是从重处罚的一项措施。
在各地发生的一些案例中,不乏公安机关对撕毁相关政府部门的通告、封条等文书的违法者采取拘留措施的先例,“撕了就拘留”既有法律上的理论依据,也有执法实践经验作参考。“撕了就拘留”的话可能说得硬了一点,措辞上有必要加以规范,但论其性质,并没有意气用事的成分,也远达不到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程度。
不过,把这样的表述直接写在通告上,背后也反映出当地警方的某种无奈。仔细看通告,可知当地警方对涉嫌金融诈骗的公司是比较了解的,核查统计出了公司数量,也知晓其“经营”地址,但还是更多对其加以警告,对群众加以提醒,而不是直接行动“直捣黄龙”。在这种情况下,把对撕毁通稿会被拘留的法律后果,用“唬人”的言语表达出来,其间必然也有诸多无奈。与其纠结于措辞,不如深入分析一下,究竟是何原因让警方对涉嫌金融诈骗的行为如此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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