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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摩托撞晕自己男子被吊销驾照并获刑

鲁中晨刊 2018-01-04 23:20 大字

□记者 张鸿儒

【案例】

张某拥有一辆大货车,从事长途运输工作,月收入近万元,生活比较宽裕。2016年10月,张某给岳父过生日,喝了不少酒。他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的,没敢开汽车,于是骑着摩托车回家。谁知,张某不慎撞到土堆上,当场撞晕。交警部门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并抽血化验,张某血液内乙醇浓度达到了245.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后经法院审理,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罚款1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吊销张某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和A1驾驶证。

法院判决后,张某及其家人来到镇司法所咨询。张某认为:“我是骑摩托车自己撞伤的,又没伤害任何人,怎么还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还有,吊销二轮摩车驾驶证,我无话可说,可为什么还要吊销我开大货车的A1驾驶证,这让我以后怎么生活啊?”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出《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着判决书条款,耐心向他们一一解释说明。最终,张某及其家人无话可说,追悔莫及。

【提示】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自己及他人不负责任的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张某骑的二轮摩托车和汽车一样都是机动车。

【法条】

l.《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1款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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