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000元到被迫卖掉一套房产 未成年人深陷“套路贷”
近年来,“套路贷”犯罪层出不穷,这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犯罪团伙已经将“魔爪”伸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群体。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诈骗案件,该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瞿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花言巧语”诱骗借贷
被害人小杭在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最终竟被诈骗团伙卖掉爷爷送给自己的一套价值194万元房子来还欠债,而这一切的的噩梦源于一条朋友圈……
2015年1月中旬,小杭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这样一条消息:“16岁以上未成年人只要凭一张身份证,即可在当天拿到3000-5000元的放贷,因为你是未成年人,无需还贷,无需负法律责任。”出于贪小便宜的心态,当时17岁的小杭加了对方微信。
2015年1月24日,在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里,小杭见到了放贷的傅某、郝某、朱某等人,在他们的诱骗下,小杭借款4万元。而后,小杭通过王某、唐某认识了瞿某。经过商谈,决定由瞿某作为资方向其放贷4万元。
次日,瞿某和唐某在银行打款给小杭的账户16万元,但是实际上,小杭拿到手的钱仅仅只有5000元。小杭按照瞿某的要求,当场取了12万元现金还给了瞿某,剩下的4万元交给了傅某等人。傅某、郝某、朱某等人现场瓜分了其中的3.5万元作为中介费,算来算去小杭只得到了剩余的5000元。
打款给小杭账户16万元这一举措正是他们所谓的“走账”,为日后他们的追债留下“证据”。而涉世未深的小杭始终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拿到的5000元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殊不知一个贪婪丑陋的“套路”已将其笼罩……
“变本加厉”实施诈骗
借款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一切风平浪静,瞿某等人没有来催促小杭还款,小杭也只当自己占到了点便宜,没再把此事放在心上。然而,七个月后,小杭刚过完18周岁生日的那几天,瞿某等人打着要债的旗号再次出现。
瞿某等人找到小杭,将其约到一家咖啡厅,以借款16万元“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逼着小杭还款。还是在校生的小杭显然无力偿还,他们便给了小杭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某帮小杭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帮小杭放贷赚利息赎房。
在瞿某等人的哄骗下,小杭选择了第二条。真的如瞿某所说,将小杭名下的房产做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他放贷赚利息赎房,届时小杭能把欠款还清,也丝毫不会影响小杭的房产所有权吗?事实并不如此,瞿某已打好另外的“如意算盘”。
8月下旬,瞿某便伙同应某,找好锁匠,陪同小杭从家中偷出藏在大橱抽屉中的房产证,交予瞿某。瞿某等人先是找P2P、小贷公司帮小杭的房子做房产抵押,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瞿某又进一步诱骗小杭将房产卖给马某(另案处理),与马某约定160万元房价,并于8月28日,带小杭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据小杭称,瞿某全程不让让其看合同内容,就让其签字。期间,小杭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了瞿某。
“骗子面目”暴露无遗
在完成了上述所有的“套路”之后,瞿某试图让这笔所谓的“90万元借贷”有据可依。于是,瞿某先后于2015年8月下旬、10月中旬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小杭进行资金走账,以此对应其让小杭写的90万元借条,之后小杭又将其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2015年10月上旬和中旬,瞿某让小杭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小杭还清了所谓的“欠款”。
2016年2上旬,马某以180余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了杨某,当杨某要求入住时,小杭及其家人才发现瞿某当时归还的房产证是假的,而这一个精心设计的“套路”,让小杭一家失去了一套房子。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瞿某、应某、唐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瞿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傅某等人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套路贷”,实质是披着“借贷”外衣的诈骗行为,利用借贷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着急用钱的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精心绕开法律红线,将受害人引入陷阱。但想要识别“套路贷”其实也并不难,一般都是如下套路:
首先,假装正常借贷。犯罪嫌疑人会以“贷款公司”的名义寻找客户,但实际所谓的“贷款公司”并没有相关金融资质,以个人的名义跟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就是一张翻倍条(例如第一月借4万,第二月需还8万,第三月需还16万),被害人签订的是高额的翻倍条,但到手的却是实际借款金额。
其次,制造借贷证据。犯罪嫌疑人先将高额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再让其将转入金额取出,让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并交还其他虚增款额。这份银行流水的痕迹便能成为他们所谓的证据。
然后,制造违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犯罪嫌疑人以“拒收还款”、“借款人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多种借口,造成借款者“违约”的假象,以至于要求借贷人需要偿还“阴阳合同”中所有款额。
接着,不断垒高债务。当借贷人已无法偿还巨额欠款时,犯罪嫌疑人便会介绍另外的“贷款公司”来进行“平账”,或者骗其进行房产抵押或者转卖,从而进一步垒高金额或直接吞并房款。
最后,不择手段进行索债。犯罪嫌疑人会采用各种手段来进行索债,例如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利用之前制造的所谓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所谓的“合法债权”,最后通过胜诉判决来侵占借款人及其亲属的财产。
时至今日,“套路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毒瘤,检察官在此提醒市民借款需谨慎,检察机关将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惩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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