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约定自己看病用自己的钱 有的约定家务活一人一天 从夫妻财产协议看人生百态
“你的父母你养,你有病花自己的钱治”,这是一对再婚夫妻草拟的AA制约定;一对“90后”小年轻最怕做家务,非要约定婚后家务活一人一天……这些“新鲜”的财产协议反映着当事人对婚姻的顾虑和期待,用公证员的话说:“那真是人生百态都在一纸协议上。”
即将领证结婚先约定有病拿自己钱治
前几天,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于坤值班时,遇到一对中年恋人到公证处做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这份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不仅明确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更约定了婚后生活实行AA制,而AA制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我的收入是我的,你的收入是你的;你的孩子你养,你的父母你养,你的家属只与你有关,你有病了就用自己的钱治病等……
经过耐心的询问,于坤得知,男女双方均是离异再婚,各有各的孩子。男方是外籍华人,在境外有大量财产。女方的财产则主要在内地。虽然要结婚了,但两个人谁对谁的财产状况也不了解,互相也提防着,所以才有了这样“互不负责,搭伙过活”的协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在这样一份“奇葩”的协议中,法律规定的扶助义务荡然无存。
于坤明确告诉他们,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生活实行AA制,并没有问题,但涉及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的内容必须删除或修改才能进行公证。
于坤告诉记者,这些年做财产约定的准夫妻越来越多了,一类是年轻夫妻,父母出资买的婚房,不希望万一小两口日后感情破裂,在房产分割上扯皮,提前来做个公证确定归一方所有;一类是双方收入差距悬殊的,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再有一类是双方都有子女的再婚夫妻,为了今后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
协议内容体现了当事人对婚姻生活的态度甚至是顾虑。于坤感叹:“那真是人生百态都在一纸协议上。”
丈夫突然抱回家一个“儿子”妻子要求独享千万家财
有一天,一对当事人急匆匆来公证处,双方协议,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女方,请公证员进行公证。细一打听,女事主道出原委。她和丈夫结婚十年,丈夫是做生意的,身家几千万。夫妻俩心里,准确地说是丈夫心里,始终有个疙瘩解不开。丈夫总想要个男丁延续香火。可夫妻俩已经生了两个女儿,妻子年纪也大了,想要儿子怕是没戏了。
几天前,丈夫没有任何先兆,突然抱回来一个半岁的小男孩。任凭家人怎么质问,他既不说是私生的,也不说是抱养的,始终不肯透露孩子的身份。
平静的家庭生活一下子乱套了。妻子哭哭啼啼闹了好几天,最终也不得不接受现实。她给丈夫开出了一个条件,孩子可以养在家里,但要把全部财产和未来夫妻俩的全部收入都约定归自己所有,丈夫和这个男孩都没份儿。
看了协议,于坤表示不能予以公证。“不管是收养的,还是亲生的,男方对这个孩子都有抚养义务。不仅对孩子,男方对他自己的父母还要尽赡养义务。财产都约定给你了,他怎么履行法定义务啊?”
于坤告诉记者,为防止协议“显失公平”,遇到这种财产都归一方所有的协议,公证员都会非常谨慎。“类似这样的协议无法进行公证,你想啊,财产都没了,拿什么还债?显然会影响履行债务的能力,也会影响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于坤说。
家务活一人一天“90后”的约定如同过家家
一对“90后”准夫妻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财产约定公证,于坤一看他们拟定的协议原稿,一股孩子气扑面而来。
两人约定婚后银行账户各自独立,互不过问。煤水电气、宽带餐饮、日常家用两人按月结算,一人承担一半。
这两个小年轻还特别约定了一些生活细节。由于两个人在家都不怎么做家务,所以特别在乎家务活的分工。约定每周一、三、五由女方承担,二、四、六由男方承担,周日两人轮换做家务。如一方没有按约定承担家务劳动,则自行付费请小时工。
另外,在探望父母方面,俩人约定单月探望男方父母,双月探望女方父母。连春节去谁家过年都明确约定,过年时给双方父母各5000元过节费。
由于两人做的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于坤依法只为二人的财产约定部分进行了公证,而那些并非财产约定范畴的“家务事”并没有涉及。
于坤说,专门约定“家务活”的年轻夫妻绝非仅此一例。于坤也特别提示他们,夫妻双方对家庭尽义务应该是不分多少的。家务是个笼统的概念,涵盖什么内容是不是要都罗列出来?如果对方不做怎么办?拿什么来惩罚?事实上,这种协议没办法监督,也没有救济措施,归根到底还得靠双方自觉履行。夫妻间应该弘扬的是互谅互让,互帮互爱。家庭生活幸福与否,不能靠法律来保证,更不是一纸协议能决定的。如果非要立此为据,弄个《约法三章》贴在自己家里就行了。
一份离婚协议出现6处“以女方意见为准”
一对三十多岁的夫妻准备离婚,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拿到公证处办公证。离婚协议中除了分割财产,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占了很大篇幅。
“今后涉及孩子教育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女方意见为准;孩子患病就医,采取何种治疗方案,以女方意见为准;孩子十岁之前,男方每周末只有一天可以探视,需提前三天通知女方,其他时间能否探望,以女方意见为准……”一份协议上,一连出现了6个“以女方意见为准”。于坤提醒说,这些“以女方意见为准”,是变相把男方的权利剥夺了。
除此之外,双方还约定,对孩子今后的医疗费各承担50%。乍一看,公平合理,但于坤转念一想,如果孩子病情紧急,或者一方经济能力有限暂时无法承担50%,不能及时拿出一半医疗费,总不能耽误孩子的病情吧?于是,于坤站在保障孩子利益的角度,建议他们修改为,承担50%以上费用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多出钱的一方也不至于有顾虑。
协议修订完毕,于坤还不忘提醒女方,虽然协议这样签署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慎重行使权利。
公证员提示夫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办公证
于坤表示,作为公证员,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承担证明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把关,尽量排除不利于日后协议条款执行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即使双方自愿签署,也不能进行公证。
夫妻间要订立一份财产协议,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要以双方真实自愿、协商一致为基础;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以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为目的;三是协议条款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清楚,条款可以操作,别有歧义,双方才都能遵守。若出现不遵守协议条款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文/图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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