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贩售卷烟被判刑【案例】
2012年5月,某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在该县居民叶某处查获“中华”(软)卷烟13.8条。公安局当即对涉案卷烟予以扣押并移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处理。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这些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据当地烟草专卖局调查,叶某自2011年11月以来,利用QQ从广州市一专门从事网络贩售假烟的团伙处多次购买假烟,并通过顺丰物流托运回县销售。因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遂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查明该团伙交易范围涉及全国31省(区、市)200余地市,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现场查获作案电脑4台及手机(卡)、银行卡、物流快递单、假烟包裹、假身份证、账本账册、银行取款视频资料、现金及部分涉案卷烟。2012年8月,邱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拘留。后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邱某等5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予以判刑。
【分析】
本案中,该烟草专卖局在接受移送案件后,在对叶某的询问调查中,侧重深挖线索,加强对卷烟上线来源、联系方式、购买方式、运输方式等关键环节进行调查取证,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主要证据如下:
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时间、地点、查获卷烟位置、包装情况、查获库房状况、卷烟状态、卷烟性质初步判定、当事人在场情况等内容,依法将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亦予以签字确认。
书证。①提取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固定时,使用上述书证材料的复印件予以固定入卷,依法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②QQ聊天记录、网上转账付款记录及涉案卷烟、物流快递单。以截图等形式将每张明细交易单截下整理打印、汇总、保存,同时通过网上转账付款记录加以印证,证明卷烟销售行为成立。通过物流快递单,证明涉案卷烟来源地及运输方式。
③手机短信、银行卡及账本账册。通过与询问笔录及其他书证相互印证,证明邱某等人已售卷烟事实,确认销售对象、数量,销售价格,总金额及违法所得。
询问笔录。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叶某进行询问时,侧重对案件相关情况及违法行为予以询问、记录,包括卷烟来源、性质、进货金额、次数,已售卷烟金额、数量,特别是对网上购买方式、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询问,对上线情况进行了摸排。
对涉案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叶某涉嫌违法行为有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假烟包裹、现金及部分涉案卷烟进行了查扣,确保涉案物证保存完整。
鉴定意见。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抽取样品,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获得检验报告证据,用以证明卷烟真伪。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执法单位收集的证据,法院认定本案为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非法经营罪。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
本案中,邱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无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明,构成非法经营罪主体;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本报记者 郝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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