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隐瞒实情未必构成“欺诈”,辞退违法 “任性”辞退员工,法律不支持 因为应聘时隐瞒了已婚实情,因为值班饮酒又打架,因为行政违法被拘留,等等;员工的类似的过错,
【案例】已婚的田晶晶入职某公司时,在情况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婚”。公司事后得知实情后,对田晶晶做出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田晶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到支持后,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应聘如实告知个人相关信息既是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有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是有限的,不能随意扩大。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通常只限于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劳动者在婚育状态方面隐瞒真实情况,无论动机如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但仅该项内容的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条件,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故公司不能依据田晶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班饮酒又打架,未必构成“严重违章”
【案例】江兴河系一家物业公司维修工。2017年1月的除夕夜,江兴河与三位加班的同事凑钱买来饭菜与酒喝起来。席间,两个同事酒后胡言乱语并动手打起来,经报案惊动派出所。因并无后果,又是除夕夜,警察对涉案人员教育一番了事。公司以江兴河等4人严重违纪为由做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不再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经江兴河申请仲裁后起诉,人民法院最终判令该公司向江兴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等共计65916元。
【评析】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岗位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只是初次违反,并非多次或者屡教不改,或者因违纪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该公司无权辞退一般违纪员工。员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其解释权并不在公司。本案江兴河在工作岗位酗酒、并非多次、并非屡教不改,并且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公司作出辞退江兴河的决定缺乏充分证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嫖娼虽违法,辞退未必于法有据
【案例】黄先生因参与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所在公司知道实情后,以“黄先生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决定将黄先生辞退。黄先生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查实的事实审理认为,该公司在解除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其申辩的机会,且黄先生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黄先生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评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嫖娼被拘留属于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后再遭“辞退”,无效
【案例】徐继春系某商业银行部门经理,因不满银行对职务调整,于2017年6月27日递交辞职报告,并工作至7月27日后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再去上班。8月19日,银行作出《关于徐继春离行问责的报告》,认定徐继春对多笔不良贷款存在工作不到位、不尽职,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决定扣除徐继春的延期支付风险金,并给予辞退处分。案经仲裁与起诉,法院判决:银行辞退决定无效,一次性向徐继春支付扣除的延期支付风险金5.8万元,并为徐继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徐继春辞职后。银行未能提供曾经书面告知徐继春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明,故在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后,该银行对徐继春作出的辞退处分决定无效。且因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徐继春有关的不良贷款的形成、徐继春具有工作失职致使银行严重损失的事实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银行要求扣发徐继春延期支付风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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