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公开也是一种民意
□卞广春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刑事判决生效后,将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并对他们设置行业禁入。对此,有人认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更好地预防犯罪;有人担忧犯罪人员在服刑期满后难以顺利回归社会,可能激起其报复心理。法学专家说,这是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犯罪人员权利之间作出的“不得已的正义”选择,应持鼓励态度。(12月19日《法制日报》)
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民愤、民意也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频繁性和极大危害性的特点,司法部门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犯罪人员权利之间作出“不得已的正义”的选择,是有必要的。法学专家之所以认为应持鼓励态度,也是唤起公众积极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要因为同情罪犯而放大其权利。
相关调研报告显示,性侵害犯罪重犯率高,犯罪人员中易与孩子接触者占比较高,犯罪人员侥幸心理大,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极其卑劣,社会影响和危害性十分严重。从法律上看,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亟待完善立法、司法、刑事等政策。而在完善相关政策之前,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个案,司法部门作出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探索与实践,应予鼓励。因为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卑劣和影响程度相比,立法可能会慢半拍,但司法却不能稍息,听任犯罪人员胡作非为,完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亮剑。这也将为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
退一步讲,刑事判决一旦生效,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就会因为网络公开裁判文书和个人征集系统自动录入被公众获知。司法机关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扩展了公开程度和范围,旨在对类似犯罪产生更广泛的影响震慑力。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设置行业禁入,也是为了防止其报复社会,施害更多无辜的未成年人。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是兼顾民意,充分估计和降低危害的做法。性侵害未成年人,是犯罪人员在未成年人难以自我保护,家长无法保护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人员应当知道其犯罪的严重后果却不收敛、不收手,无视甚至颠倒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司法和公众对其讲人性、仁慈,他们反而会觉得可笑,放肆为非作歹之念,加大未成年人的不安全感,加重对社会的危害。鼓励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是在立法之前,先构建起预防类似犯罪的“防火墙”,减少和避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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