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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有提异议权利无擅自退庭自由

法制日报 2017-12-22 07:33 大字

不曾料到,浙江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会以这样的方式休庭。

12月21日上午,庭审刚开始,本案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党琳山就以刑事管辖权异议为由,要求法庭停止审理。在主审法官再三释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地司法机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合法管辖权的状况下,该律师仍擅自退庭,临走还对被告人大喊:“不要回答法庭任何问题。”

由于律师党琳山退庭,庭审不得不暂时休庭。这一变化使此事成为各大媒体的热点新闻。

稍懂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在审理阶段,刑事管辖权是指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刑诉法,莫焕晶在杭州市居民住宅区蓝色钱江大厦纵火,造成一家母子4口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审理应由犯罪所在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本应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据律师党琳山在其微博上披露,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第一个理由是,根据刑诉法规定,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的,也可以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第二个理由是,他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故意不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杭州中院庭前会议没有满足律师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所以,由杭州中院审理本案是不合适的。

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律师党琳山无论是给最高法邮寄申请书,还是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都是他的权利。

问题在于,对党琳山的申请,最高法至今未予回复;本案审判长在庭前会议和法庭上均再三释明,根据刑诉法规定,杭州中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在此前提下,党琳山仍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致使本次庭审无法继续进行,这就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庭审是控辩双方出示证据、相互对抗辩驳,法官居中察言观色、指挥庭审,最后综合双方意见、证据,依法独立作出判断的过程。这就是说,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展示其专业素养,可以发表观点、看法,可以针锋相对、畅所欲言,逐条反驳公诉人的指控,也可以当庭向法官申请,让检察院补充收集证据,让证人出庭作证。但律师必须相信法律、法庭、法官是公正的,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裁判规则,而不是“有利于你的就笑,不利于你的就跳”,动辄退庭或以退庭、发布网帖相威胁。

因为法律规定,如果辩护律师确实认为法院或法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但不能擅自退庭。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9条对此明文规定,律师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这就是说,律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没有擅自退庭的自由。如果擅自退庭,就得为此承担后果。

据了解,最高法并无职责对公民每一封来信都要予以答复。如果按照党琳山的说法,因为他写了一封信,最高法答复一天不来,杭州中院就一天不能开庭审理此案,那么,此案开庭审理岂不成了遥遥无期的等待?果真如此,那么,屈死的受害者如何瞑目?受害人家属的伤痛如何慰藉?被损害的公平正义又如何伸张?

党琳山律师如此表现,表面上看,尴尬的是杭州中院。而实质上,他首先损害的是委托人莫焕晶的合法权益。

莫焕晶委托党琳山作为其辩护律师,希望借助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自己查明真相、合法减轻处罚。但党琳山在法庭上未与其协商、未经其同意,就擅自中止辩护、扬长而去,是有负所托、违背职业伦理的。

其次损害的是被害人一家的合法权益。被害人一家4口无辜被害,大家都期盼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主持正义。是非对错本应在法庭上辩个明明白白,好不易盼来开庭,但党琳山律师却临阵退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让正义迟到,无疑是往被害人家属的伤口上再撒了一把盐,以致被害人家属在法庭上难抑悲愤,发出“为什么不惩处被告人律师搅乱庭审行为、为什么不继续开庭”的疑问。

被损害的还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庭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需要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个公民的尊重和服从,而不是如此这般视法庭如“菜市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想撒野就撒野,想喊什么就喊什么。敬畏法律,尊法守规,是每个公民不可或缺的应尽义务。

(原题为《律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无擅自退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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