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已的正义”是最大的正义
□毛建国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刑事判决生效后,将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这4名犯罪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并对他们设置行业禁入。这一举措引起广泛关注。有人为此叫好,认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更好地预防犯罪;也有人担忧犯罪人员在服刑期满后难以顺利回归社会,可能激起其报复心理。
对这一举措的叫好声音,有着浓浓的善意,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其实,那些反对的声音,同样有着浓浓的善意。如果这是在以前,哪会有这么多人关心犯罪人员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问题?这种担忧,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社会正在大踏步前进。
只是,世上很少有“最优答案”,搬在面前的往往是次优选择。一事当前,虽然要有朝着最好处努力的准备,但如果非要找到一个完美无缺的方案才去施行,往往只会剩下“纸上谈兵”。在很多时候,其实是“怎么选择都是错”,既然如此,“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那就从次优出发,选择相对有利的方案。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正体现了必要的无奈。
“在一切美德中,正义是最有助于人类的共同福利的。”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是人之所欲。正义是带有温度的,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关爱,是一个社会最应该追求的正义。可是,灿烂的阳光下总有一些阴影存在,那些伸向未成年人的魔掌,不仅把梦魇带给了未成年人,也带给了整个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确保未成年人快乐健康成长,已经成为社会的一道底线。
有人可能会说,那些把魔掌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罚。这是一个事实。问题的关键是,惩罚的目的不在其本身,而在保护善良、维护正义。如果惩罚达不到正向目的,那就必然要带来反思。在所有罪恶中,性侵儿童是最卑劣的罪恶。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性侵儿童行为的纵容就是对儿童的犯罪。相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现实,我们应该有进一步的行动。
法学专家指出,公开犯罪人员信息、设置行业禁入,是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犯罪人员权利之间作出的“不得已的正义”选择。一个“不得已”,无形中说明了许多问题。换句话说,其实我们也不想公开信息、设置禁入,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为了形成强烈的威慑效应,只能这么做。这是无奈的选择,也是必要的选择。如果觉得这一举措“杀伤力”太大,正确的应对是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事实上,这么做也是“国际惯例”。
在世界上,不少国家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犯罪,包括将持有、观看儿童色情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梅根法案公开性侵儿童罪犯的身份信息、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的职业。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曾经介绍,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儿童色情禁止法律,也没有“梅根法案”,更没有针对性侵前科人员的从业审查与禁止机制,很多有恋童癖好甚至犯罪前科的“老外”专门跑到中国来了。是否如此,可能需要大数据证明。但这种情况,哪怕是可能也不能容忍,也应该坚持防止。
“不得已的正义”是最大的正义。社会发展到今天,如果连未成年人都保护不住、都保护不了,那一定是成年人的失责,是整个社会的耻辱。从这意义上讲,公开犯罪人员信息、设置行业禁入,是“不得已的正义”,是必须实行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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