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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 “醉驾不诉”口子岂能乱开

广西日报 2017-12-15 07:43 大字

汪昌莲

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公认为“马路杀手”。基于此,“醉驾入刑”既是立法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和诉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机持有“醉驾不撞人就无罪”的心态,致使一段时期以来,醉酒驾车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件频发。如此语境下,给“醉驾入刑”松绑,显然不合时宜。

从法理上分析,醉酒驾驶者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可见,不论是危害较轻,还是有着善意初衷,对任何类型的醉驾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一律追究刑责,让一些肆无忌惮的醉驾者知道,醉后开车就是犯了“危险驾驶罪”;同时,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因此,醉驾“服务免刑”,这个口子不能乱开。相反,对于醉驾行为,应一律零容忍。具体来讲,只要是醉驾行为,不管是哪一种类型,均应视情节定罪量刑查处。事实上,重典治醉驾,并非是提倡法律“责众”,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司机的驾车行为,警戒大家要依法行车,避免酒后驾车;也是在用最严厉的方式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不酒后驾车,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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