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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平台“直播隐私” 监管不能“隐身”

皖江晚报 2017-12-14 19:23 大字

12日,一名自称陈菲菲的“90后”女生发表文章,公开质疑360平台的“水滴直播”在公共场所直播公众隐私。记者走访调查后发现,确实存在商家未明示消费者从而进行直播的情况。针对此番质疑,360公司回应称,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

时下,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网民的阵营已经转移,网络直播平台,成了草根群体的舞台,也成了部分商家吸粉生财的天堂。直播平台有低门槛和高效率的特点,借助手机、电脑和网络传播,可以瞬间传遍天下,凝聚起超高的人气。问题是,网络直播良莠不齐,一些无德直播平台,既另类又反常,违背了社会道德,挑战了法律尺度和社会秩序。此前,直播色情、伪慈善、封建迷信、校园暴力等乱象频现,污染了网络环境。这次又曝“水滴直播”在公共场所直播公众隐私,表明违法直播现象禁而未止。

违法直播频现,对社会发展均贻害无穷。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网民无法辨别真伪和善恶,要知道,久而久之,网民失望的就不仅仅是网络文化,而是网络文化背后的现实世界。因此,对网络直播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规范化引导,是一种迫切的必然。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直播行为,切实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营造积极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2016年4月,国内20余家从事网络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从4月18日起,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毒、涉暴、涉黄等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审核人员对平台上的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监管。“自律公约”无疑是一种自我保护与自我完善,实属明智之举。问题是,“自律公约”仅对少数参与承诺的直播平台具有约束力,对于其他多如牛毛的直播平台来说,却是鞭长莫及;再者,行业“自律公约”效力有多大,能否起到“紧箍咒”的作用,还不好说。

可见,平台“直播隐私”,监管不能“隐身”。特别是,要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制作、传播不良网络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不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专项协查,扩大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比如,可以组建网上综合执法机构,对网络直播实行实时监控,不留时间差和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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