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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四种情形 劳动者可以向“替罪羊”索要欠薪 现实中,由于老板死了、老板跑了、老板换了、老板亏了等导致欠薪没有着落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劳动者对此往往只是打落门牙

安庆晚报 2017-12-13 11:54 大字

老板死了,可以向其家人索要欠薪

【案例】郭丽秀等3人曾受雇于个体户顾某。因经营不善,顾某共欠下他们5万余元工资。在他们的一再催促下,顾某向他们出具了欠条并保证在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谁知仅仅过了一个月,顾某便由于车祸突然死亡。郭丽秀等曾要求顾某妻、儿从顾某遗产中清偿工资,但顾某妻、儿一面拒绝,一面加紧继承和处理顾某的遗产,制造顾某没有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假象。经人指点,郭丽秀等提起了诉讼,法院于2017年5月判令顾某妻、儿支付欠薪。

【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顾某妻、儿要想继承遗产,就必须首先用顾某的遗产清偿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如果继承了遗产,就必须以遗产实际价值清偿债务;顾某妻、儿可以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唯一条件,是放弃对顾某遗产的继承。正因为顾某妻、儿并未放弃遗产继承,且已对顾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和分割,决定了顾某妻、儿必须清偿欠薪。

老板跑了,可以向发包方索要欠薪

【案例】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曾将其承建的一栋17层大楼的部分外墙装修,分包给一位公司副总的亲戚朱某,而朱某并没有相应资质。朱某随后以“老板”的身份招募邱香秀等17人具体施工。就在即将完工之际的2017年2月底,朱某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而畏罪潜逃。无奈之下,邱香秀等多次要求与建筑工程公司结算工资,但该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是其只是与朱某签订过分包协议,跟他们并没有任何合同,甚至对朱某聘请他们一无所知,其自然没有向他们支付欠薪的义务。

【评析】邱香秀等有权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指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本案的情形恰恰具备了对应要件:公司明知朱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邱香秀等因为朱某畏罪潜逃,已经存在工资损失。

老板换了,可以向原企业索要欠薪

【案例】胡某投资、登记、开办了一家独资公司,古小琴等11人为公司员工。由于经营不善等,公司慢慢陷入僵局,并因此欠下古小琴等共计10万余元的工资。2017年3月,胡某悄悄将公司转让给王某,古小琴等获悉时,胡某早已携款走了且去向不明。面对古小琴等索要欠薪的请求,王某认为,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自己为投资人且获得批准,意味着原有公司已经消灭,新的公司已经产生,而欠薪发生在转让之前,他们自然无权向现在的公司索要。

【评析】古小琴等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欠薪。《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即尽管个人独资企业虽为“独资”,但鉴于其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决定了其转让仅仅属于企业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王某自然不能因为只是变更投资人,而认为其受让后的公司便不是原来的公司。而转让后的公司在当然地享有原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原有的义务。本案公司自然也只能先行清偿欠薪,再向胡某追偿。

老板亏了,可以向挂名老板索要欠薪

【案例】张某在开办超市时,基于自己是外地人,加之表哥杨某在当地小有名气,可以或多或少地给自己带来利益,遂在征得杨某同意后,以杨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自己则以帮助杨某为名出面负责经营管理。黄萍萍等7人是张某负责招聘的员工。时至2017年4月,超市因亏损被迫关门。而面对黄萍萍等索要欠薪的请求,杨某提出自己只是名义老板,只能找实际老板张某索要。张某则表示无能为力。黄萍萍等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由张某和杨某共同清偿。

【评析】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鉴于杨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实际经营者”系张某,决定了黄萍萍等有权要求张某和杨某共同担责,即有权要求他们中的一人承担全部欠薪,也有权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全部欠薪。至于张某和杨某之间怎么处理,则属于他们内部的事,黄萍萍等无需考虑。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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