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安全就该曝光“人渣”信息
□汪昌莲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12月5日《新京报》)
首先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而且这些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个人隐私受到尊重和保护,是有先决条件的,至少不能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至于江苏淮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更应该无可争议:为了孩子安全,就该曝光“人渣”的信息。
事实上,人一旦违法犯罪,其与案件相关的部分个人信息,就失去了保护价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更不能例外。退一步讲,即便是公开他们的个人信息,会泄露其部分隐私,但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警示更多后来者等社会价值相比,其部分隐私被曝光,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性侵未成年人需要重点预防和打击,也亟须用反面教材,去教育和震慑更多可能的效仿者。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既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必要程序,也是群防群治、警示他人的途径,更是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有效举措。当然,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要把好度,只能对犯罪事实确凿的犯罪人员实行个人信息公开;同时,公开信息不能突破其他私域,尤其不能公开其家属的信息,否则,便有可能踩上侵权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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