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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洗脑神药”游走法律边缘

南宁晚报 2017-12-07 06:25 大字

12月2日,一篇名为“一年卖出7.5亿元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经“丁香医生”发布后,引发全国热议。文章列举国内多位眼科医生说法和权威文献资料,质疑莎普爱思滴眼液通过广告营销,误导患者,延误治疗。(12月6日《新京报》)

从报道可知,之所以该款非处方眼药水被称为“洗脑神药”,主要在于其高频次、轰炸式播放的广告疑似夸大适应证范围,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对此,相关部门不能视而不见,理当及时展开调查,别让那些判断能力本就较差的老年群体既花费冤枉钱,又可能加重病情。

根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然而纵观“洗脑神药”的各种广告,大部分言辞都游离在法律边缘,虽然没有断言或保证的语句成分,但对普通人而言,就可能产生该药物对于治疗白内障具有很大的疗效,甚至属于好药、“神药”的认识。在缺乏临床试验数据的前提下,等于“洗脑神药”的大部分广告缺乏科学依据,有虚假宣传的成分,至少属于不恰当的表述。要知道,老年群体本来就对新事物的认知较少,对外部世界的变化不敏感,对一些产品、宣传的真伪和“水分”难以判定。加之目前大部分老年群体经济较为宽裕,且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较高,在高频次、轰炸式、“洗脑式”的广告宣传下,其更容易对相关不具备应有疗效的“神药”产生依赖,进而不仅白白损失金钱,更可能耽搁正规治疗,加剧病情恶化。

据报道,早在2011年,该“洗脑神药”就因违法发布广告被曝光。此后曾多次被多地监管部门通报。因而,涉事企业应多承担些社会责任,不能再打法律擦边球,以致落下“忽悠”老年消费者的坏名声。监管部门更要积极作为,严格审查医疗、药品类广告,让药品类广告更加规范、科学、合理,不再将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作为“鱼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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