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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常识

北部湾晨报 2017-12-05 11:08 大字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主要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二)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91、92条)(三)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93、95、96、97、98条)

二.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4种(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一)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明确了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责任。(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五.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明确:(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需要经过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许可,并接受安监局的监管。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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