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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帮主管买早餐受伤 谁担责?

柳州晚报 2017-11-30 12:50 大字

○○记者 李澜

李女士在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有一日,李女士的业务主管吴先生因工作繁忙无暇买早餐,便让李女士帮忙去买。李女士因手头没有紧要的事就答应了,不料在返回公司途中因路滑摔倒受伤。

李女士要求公司与吴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均遭拒绝,李女士想知道自己因帮主管买早餐而受伤,应由谁来担责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李女士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但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餐,目的是私下为吴先生个人帮忙,与工作无关,且受伤地点也不在工作场所内,所以不属于工伤,公司不承担责任。李女士与吴先生间虽属帮忙,但实质上是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因此,吴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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