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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 规则很重要

潍坊晚报 2017-11-30 10:36 大字

互联网捐款一直因监管不够充分而备受热议,个人求助式众筹如何才能不伤害公众的爱心?11月28日,《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与初审稿相比,此次二审稿特别增加对“个人求助”行为三个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个人求助”范围。

(11月29日《现代快报》)随着“轻松筹”“水滴筹”等一众网络众筹平台的涌现,个人网络求助正变得愈发常见。客观而言,当突陷困境的家庭难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助时,这个渠道便成为一种无奈且现实的选择。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社会成员间守望相助、互助自救的一种自发性方式,值得全社会给予更多关注。然而,一旦这种自发性失之于规范有序,个人网络求助可能瞬间就会成为引发舆论纷争的“燃爆点”,异化为一场“口水战”,最终陷入“骗捐”“诈捐”的泥淖,搞成一地鸡毛,彼时闹得沸沸扬扬的“罗尔事件”便出于此。

老实说,囿于时下的网络募捐生态,类似的事情不在少数。这些虚假或涉嫌虚假的个人网络求助,虽然还无法从法律上定性为“网络诈骗”,但无论如何,这种事情每发生一件,都是对好心人和社会善意的一次伤害。更为恶劣的是,其一旦成为潜规则甚至显规则,爱心和慈善一再被透支、挥霍,公众的信任度趋近于零,则个人网络求助终将会激发起公众“狼来了”的心理——当有人真正身陷困境亟待救助时,可能人人都会成为冷漠的围观者。假如任由这种不信任感发酵蔓延,更会将整个社会慈善事业拉下水。

那么,如何能有效防止“好事变坏事”呢?既然是个人求助,那就先得对“个人行为”作出明确要求,通过正本清源,实现源头把控。对照此番江苏省审议的《慈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个人网络求助的“约法三章”:一是将个人求助的范围限定在“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他人或者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的”;二是规定求助的个人“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三是要求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可以说,其用意正在于此。

这项条款的现实意义在于,如果有人发布了个人网络求助,若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就会面临法规的追责。如此,一来有助于挤出个人网络求助中的“水分”,避免虚假求助;二来,也是慈善事业规范化建设、制度化运行的有益探索。

不难发现,江苏省此次为“个人求助”立规,主要涉及事前把关,但对于事中管理、事后监管等配套措施却着墨较少。笔者认为,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善款使用规则,增加透明度。须知,阳光化的规则是慈善的生命线,若规则模糊,必会质疑不断。此外,还应建立事后退出、回馈等配套机制。善款不断汇聚,用不完的如何处理?都需要明确的规则界定。

总之,在一个有温度的社会中,慈善的意义不言而喻。如何用制度的力量护佑这项温暖事业更健康地成长,迫切需要在不断地破题、命题、再破题中,完成激浊扬清的本质蜕变。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秉持规则意识的合理发声、理性参与,必要且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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