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答疑(第四期)
一、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市民,若不进行房屋买卖,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未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及时办理土地证的市民,不必担心影响未来的房产交易。卖房时,买卖双方可持原房产证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申请办理(有权属纠纷的除外),办理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给买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二、个人二手房买卖后取得房产证,但土地证尚未过户的,是否需要先办理土地过户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需要。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该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权属纠纷的除外)。
三、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若土地性质为划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果涉及房屋买卖,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如果是因姓名、门牌号变更等原因申请变更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维持划拨。
四、不动产权利登记必须双方共同申请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并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主要适用于物权在当事人双方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主要有七类,即首次登记;继承、接受遗赠的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变更的登记;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五、期房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期房又叫预购商品房,其特点是房屋尚未建成,购买人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期房办理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应当先申请办理期房的预告登记,在保障购买人将来不动产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期房买卖与抵押三方当事人再申请办理期房的预抵押登记。房屋竣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期房预抵押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六、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只登记不发证”的原则,将不动产权利内容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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