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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两不”规定 出台正是时候

莱芜日报 2017-11-27 07:31 大字

最近,国家体育总局表示,要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办法,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不得因广物舞健身活动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这“两不”规定体现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感,是积极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良策。

我们高兴地看到,仅仅几年,广场舞星火燎原,城乡遍地开花,中国大妈的广场舞还跳到海外。广场舞之所以为广大群众喜欢,是因为它不仅能锻炼身体,还能愉悦心情,身心相融,经济实惠,而且它很少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平时无需宽阔的场地和整齐的装束、道具,动作简单易学。我区的群众广场舞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社会各界也十分支持,有的企业也给予了经济上援助,吴江各地的广场舞活动因此正有序蓬勃开展。去年举办的“欢跃四季”全国百姓广场舞展演活动,我区也有好几支队伍积极参与其中。完全可以说,红红火火、快快乐乐的广场舞,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和谐,主流效果还是比较正面的。

然而,从全国范围内看,在广场舞活动开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令人不快的问题,如场地争抢问题、噪声扰民的问题,并引发了比较负面的社会舆论。对此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进行协调,有的团队对活动的时间、音响作了调整,效果甚佳。宋代范仲淹说,社会治理应“防之于未萌,治之于未乱”。此次体育总局下发的“两不”规定,正是广大干部群众集思广益的结晶,是积极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良方,对于广场舞活动中的一些乱象,起到防微杜渐或及时遏制的作用。

确实是这样,笔者以为,治理萌芽状态的广场舞不良现象的办法,还得靠制度管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跳广场舞本身的动作节奏有规定,才能动作一致,整齐美观;要是大家随意乱跳,各行其是,当然会乱套。同样的道理,开展广场舞活动也应遵循一个共同的规则。作为舞者的团队,要有全局意识,团队活动要与整个社会融合,要与场地的氛围相协调,要尊重先烈和逝者,符合公序良俗,做到文明跳舞。

哲学家康德说得好:“自由不是让你想做什么。自由是教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你跳广场舞是你的自由,但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更不能为了团队活动,任性地伤害他人。社会人士要有包容意识,学会换位思考,人人都会老,家家有老人,现在大妈找到消除孤寂充实生活的方式,从侧面为年轻人解决后顾之忧,是大好事,应该获得支持。抢场地现象的发生,反映了广场舞场地的缺失,相关部门及单位应想方设法,尽力而为,腾出场地支持大妈们跳广场舞。

像这样堵疏结合,使之管而不死,活而不乱,那么广场舞这一民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方式,定能健康持久地开展下去,从而为家庭、为社会绽放出灿烂的文明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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