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被告人分获1年半至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接05版)
量刑方面,法院认为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经劝返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李伯勤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菱集团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行为,正菱集团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光华在公安机关调查单位犯罪时,被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交代参与单位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参与单位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荣纳、廖昌首协助公安机关劝返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菱集团吸收存款后返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案发后积极与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抵债协议,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苏光华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其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返还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及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单位正菱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8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分别为:主犯廖荣纳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主犯叶祉群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从犯苏光华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从犯廖昌首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从犯周霖娜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从犯廖杰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从犯黎福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犯李伯勤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外,法院还责令被告单位正菱集团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629.2161万元;责令被告人苏光华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28.3916万元。另对被告人苏光华、被告人周霖娜、被告人廖杰、被告人黎福媚及被告人李伯勤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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