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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车险设计兼容顺风车的规则

市场星报 2017-11-03 01:04 大字

司机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李先生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保险赔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开顺风车遭遇事故,取决于保险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属于赔付的范围。而乘用车的保险分为家用和营运两类,用以区别使用的范围与频率,对应可能出事故风险的大小,应缴的保险费不同,营运的更高,相应理赔的范围也不同,投保为家庭用车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非家用性质,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性质,在许多城市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了确认,并且明确鼓励这种合乘行为,因为顺风车有利于提高车辆利用率和城市交通效率。但在有些人眼里,顺风车本身存在收费,尽管政策规定只能收取燃料费和道路通行费,营利还是互助的界线似乎仍比较模糊。

从保护顺风车的合理性出发,社会更期待保险公司能够对顺风车事故损失作出赔偿,毕竟顺风车购买了保险。但是,社会良善的愿望,无法代替规则的共识,即便是司法基于规则理解作出的裁决,有可能也只止于个案意义,因为契约本身可以能动调整,如,在新合同中将顺风车明确排除在家用车险赔偿范围内。 所以,对待顺风车更需要保险的行业共识,并在保险中形成兼容的设计。一方面,保险虽然是商业机构,但有理由为社会公益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另一方面,保险本身需要包容更多的风险因素,提供更多更精细的产品,对顺风车纳入保险的设计也是行业产品竞争的契机。例如,在家用车险的基础上,增加诸如顺风车的附加险,约定如果投保车辆从事非营利活动如顺风车发生事故,未购置附加险,只能按正常赔偿金额一定比例赔偿。如此,既给了顺风车应有的避险空间,同时也更好分摊了风险的责任,显得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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