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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违法等行为将被重点监管

云南网 2017-10-26 21:52 大字

10月26日,云南网从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已经下发,《意见》提出将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规范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其中,对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六大严重失信个人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学生考试舞弊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意见》明确,要积极推介诚信典型评选活动,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有关专业和课程,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义务、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个人、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个人身份信息查核,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实名登记制度,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

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

《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有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有关部门要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探索采取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采取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此外,还要依托各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

交通违法等六大严重失信个人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意见》提出,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依法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个人诚信建设。此外,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意见》还提出,有关部门依托“信用云南”和“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明确时间节点,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

(原标题为《云南将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交通违法等六大行为将被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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